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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周年活动
纪律检查制度的确立与历史发展
一、党的纪律及纪律检查机构的产生
中国共产党是严格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学说建立的,一开始就具有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
(一)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构的产生
1921年7月,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党建设的各项重大原则,也初步制定了党的纪律,其中突出强调了保密纪律的问题。1922年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单列了“纪律”一章,提出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的基本要求,也明确了党的纪律检查的职责和对党员违纪行为予以处分的规定。1923年党召开的三大和1925年召开的四大,分别通过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修正章程,都专列了“纪律”一章,其内容基本是沿袭二大党章的有关规定.1927年6月党的五大产生的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修正章程决案》,其中关于纪律处分的规定,在内容和方式上都比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决案》中还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一章,使党的纪律建设有了组织保证。
(二)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建立
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产生了党内维护和执行纪律的专门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设立的纪律检查机构。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10人组成,其中主席是王荷波,委员有许白昊、杨匏安等6人,候补委员有阮啸仙等3人。
当时中央决定建立党的纪检机构,一是基于国内革命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在二十年代中国共产党成立下就成功地领导了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党的力量在不断的发展壮大。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质,党内有必要设立专门纪律检查机构来加强党的建设、二是由于当时蒋介石叛变革命,中国革命处于危急关头,党需要建立专门的监察机构维护铁的纪律,加强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政治任务的完成。由于党是首次设立纪检机构,缺乏经验,对于监察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权限等问题在实际中并没有解决,再加上当时革命处于低潮,大批共产党人惨遭国民党反动派杀害,中央监委书记王荷波也在其中遇难,因而中央监委的工作没有很好地开展起来。但是,五大选举产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和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标志着党的纪律检查制度的初步创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后来党的纪检工作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在党的纪律建设和组织建设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
二、土地革命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一次大革命失败到抗日战争爆发,是中国革命史上的土地革命时期。党在极其艰难的环境中,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进行了调整和加强。
(一)设立中央审查委员会
第一次大革命失败后,党的组织遭到严重破坏,党的监察机关不复存在。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在武汉召开紧急会议,结束了党内陈独秀的右倾投降主义统治,选举产生中央临时政治局。针对白色恐怖下党内一些党员经不起考验的状况,会议决定组织党内审查委员会,以“审查各该党部之党员有否不可靠分子”。为总结历史教训,进一步统一全党的思想,1928年6月党在莫斯科召开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中有关纪律和纪律检查的规定,结合当时情况作了一些补充和改动。一是对接受新党员提出严格的纪律要求;二是针对党内存在的极端民主化倾向,强调要实行民主集中制;三是取消过去的“监察委员会”,成立“审查委员会”,并规定其要任务是财务检查。党的六大还选举了中央审查委员,由刘少奇等5人组成。
(二)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
1933年初,党的临时中央局从上海迁入江西中央苏区。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同年9月,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定》。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期间,成立了以李维汉为书记的中央党务委员会。中央党务委员会作为当时党内纪律检查的职能机关,在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1935年1月,党召开了遵义会议,确立了毛泽东同志在全党的领导地位。从此,在正确路线的领导下,党的各项工作包括纪律检查工作,逐步走上了正确的发展道路。
(一)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加强了党内法规建设
1938年9月,党中央召开了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会议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针对王明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错误和张国焘分裂党直至叛党的事件,制定通过了一系列有法规性的规定。诸如《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会议特别重申了党的组织纪律,要求全党同志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这些党内法规对中央和各党部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及组织纪律分别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规定了在解放区党委之下设立监察委员会。这是对党章的重要补充,使党的纪律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内容更加具体化。
(二)延安整风确立了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
1942年进行的延安整风,是一场全党范围内的普遍的马克思主义教育运动,为端正党风,加强党的建设,创造了丰富的经验。整风期间,党针对王明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 的错误,提出并实行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正确对待犯错误同志的方针。这不仅是正确开展党内斗争的方针,也是党内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纪检机关正确地实施这一方针,就是要维护纪检工作的严肃性,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又要有利于犯错误者认识和改正错误。无疑,这一方针的确立,为全党正确开展纪律检查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党的七大进一步健全了党的纪律检查制度
1945年4月,在抗日战争即将取得最后胜利的重要时刻,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召开了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为夺取全国革命的胜利作了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准备。这次大会决定了党的政治路线,通过了新的党章,选举产生了第七届中央委员会。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总结了20多年来党领导革命的历史经验,继续把党的纪律建设向前推进。
第一,新党章把党的纪律的主要特征、要求、重要性等内容列入了“总纲”,这在客观上增强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第二,新党章在第一章“党员”中,把党员遵守党的纪律同遵守革命政府的行政纪律的要求统一起来,为党在即将执政的条件下开展纪律建设做了准备。
第三,新党章专门列了“奖励与处分”一章,突出强调了对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是维护和执行纪律的重要方面。这一章明确规定,“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如果党员犯法则由政府依法处理。该章把开除党籍作为对违纪处分的最高手段,对于严格区分党内外问题的界限,保护党员的权利,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四,新党章列了“党的监察机关”一章,对纪检机关的产生方式、任务和职能、领导体制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关于纪检机关的任务与职权,规定“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关于纪检机关的领导体制,规定“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七大党章关于纪检工作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说明,党在经过20多年的奋斗和探索之后,对纪律检查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并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为新中国建立以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建立和全面开展工作,打下了重要的基础。
(四)解放战争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这一时期全党的主要精力是进行人民战争,党内来不及建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履行维护纪律的职责。执行纪律的工作,是由各级党委直接掌管。这一时期党为了适应人民战争的需要,也规定了严格的纪律。一些解放区建立人民政权后,也相继建立了党的纪检机构和行政监察机构。当时影响较大的有华北人民监察院等。著名的口号“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就是这个时期提出来的。
纪律检查制度的确立与历史发展(之二)
新中国成立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一、建国初期纪律检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和任务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执政党的党风党纪建设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了。为更好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及各项政策,继续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执政党必须加强纪律检查工作和纪检制度建设。因此,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党的八大召开前的七年间,党的纪律检查制度进入了全面建立和健全的新时期。
(一)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建立
1949年11月,党中央做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朱德任书记。
《决定》规定: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区党委、市委、地委、县委均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须设置一定的工作机关,开展经常性的工作。至于县级以下基层组织,1950年中央纪委做出规定,设立党委的要设纪律检查员,党的总支和支部要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决定》将中央纪委的任务明确为三项:检查中央直属各部门及各级党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受理、审查并决定中央直属各部门及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纪律的处分或取消处分;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1954年,中央纪委又明确提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央在执行党的纪律方面的助手,是检查和处理党员和党组织的办事机关。
在纪律检查的领导体制上,《决定》规定,中央纪委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下工作,地方各级纪委在各该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由于“指导”一词的内涵不够明确,易给工作带来问题,中央很快重新做出规定: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上级纪委在工作中对下级纪委有指导关系,但当其指示同下级党委意见不同时,应提请同级党委决定。
(二)党的纪律检查条规建设
为适应党的纪检工作的需要,1954年1月,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处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规定》。同时,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两个规定,是我党历史上在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方面第一次做出的较为系统的规定,对于正确开展纪律检查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三)中央和地方各级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
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全国代表会议。针对党内发生的高岗、饶漱石分裂党的错误,为了加强党的纪律,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根据《决议》,全国党的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由15人组成,候补委员6人,董必武任书记。为了便于工作和保证集体领导,中央监委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不久,经中央批准,中央监委在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分别设立了中央监委的兼职监察员。他们定期向中央监委作报告并协助检查案件。关于地方党的各级监察机关的建立,《决议》规定,由各地方最近召开的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由上一级党委批准,成立办事机构,开展经常性工作。
根据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精神,中央监委明确了四项任务:经常检查和处理中央各党政部门中党的组织和所属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经常检查和处理各地方党的组织并在必要时直接检查处理各地方党的组织所属党员有关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领导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理党员、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及党员对处分不服的申诉。根据基层的特点,中央监委还对工矿、交通、基建、农村等基层党组织的监察工作规定了具体任务。
关于监委的领导体制,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规定,各监委在各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下级监委在上级监委领导下工作。这种体制是党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为有开展纪检工作所做的尝试和探索。
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发展
1956年党的八大的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阶段。从那时开始到“文化大革命”前夕,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也有相应的发展。
(一)党的八大加强了纪律检查工作
1956年9月,党召开了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是我国历史转折时期召开的一次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大会。在八届一中全会上,新当选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21人成。董必武任书记,另有副书记5人、常委5人。
八大党章是党成为执政党后的第一部党章。党章对在执政条件下党内生活各个方面都有一些新的规定。其中与纪律和纪律检查有关的:一是关于监察机关的产生。党章规定:监委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都设立监察委员会。二是关于监察机关的任务与职权。八大党章规定,监委的任务有三条:“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三是关于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八大党章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四是关于党纪处分有新的规定。主要是规范和简化了对党员处分的种类,确定为五种。即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二)党的纪检工作发生曲折
1957年以后一个时期,由于党的指导思想开始出到“左” 的错误,党内政治生活出现了不正常。这一时期党的监察工作在不断批判所谓“右倾保守思想”的过程中,出现过“惩办主义”倾向,表现为阶级斗争扩大化无限上纲,处分轻率,结果歪曲了党的纪律,破坏了党内的政治生活。仅1958年,全国处分党员就有58万余人,超过了前四年处分党员人数的总和。使得我们党在1962年前后不得不对五十年代末发生的错误处理的案件进行大量的甄别平反工作。
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全会增选了中央监委委员20名,候补委员21人。这次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对监察工作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规定扩大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名额,委员的多数应专职的。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二是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委的委员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三是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派出监察组常驻国务院各部门,由中央监委直接领导。各地在必要时也可照此办理。四是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权不通过同级党委,向上级党委和监委直至中央反映情况,检举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以上这些规定,对加强党的监察工作,更好地发挥监委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全党的工作存在较为严重的“左”倾错误,特别是党的十中全会把社会中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扩大化和绝对化,在这种形势下,尽管监察机关有所加强,但它正确作用不可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文化大革命” 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受到严挫折
1966年5月,我们党错误地发动了“文化大革命”运动。在这场“否定一切”的运动中,党的监察工作被全盘否定,大批监察干部受到迫害。1969年7月,在康生等人的策划下,经中央批准,以精简机构的名义,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被撤销。
1969年4月和1973年8月,党分别召开了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和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这两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都取消了关于党的监察机关的有关条款。这样,党的各级纪检机关作为维护党的纪律的职能机构,在“文革”期间长期不能发挥作用。
纪律检查制度的确立与历史发展(之三)
新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一、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恢复与发展
1976年 10月,党一举粉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宣告了“文化大革命”的结束。经过几年的徘徊,1978年12月,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做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标志着党和国家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
粉碎“四人帮” 以后,1977年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党章,恢复了中央和县以上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规定,但由于文化大革命中被撤销的各级纪检机关一时难以恢复,有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只能由各级党的组织部门承担。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根据历史的经验教训,决定健全民主集中制和党规党法,并决定重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由100人组成。其中,陈云任第一书记,邓颖超任第二书记,胡耀邦任第三书记。会后,中央纪委召开第一次全会,对中央纪委的工作任务、工作方式、职责范围、机构设置做出规定。不久,中央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出通知,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各级成立纪检机构也做出规定。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132人。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会选举陈云为第一书记,黄克诚为第二书记,王鹤寿为常务书记。全会还选举了由11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处理中央纪委的日常工作。关于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纪检机构的设置,十二大党章规定,中央纪委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检查员,在中央纪委直接领导和驻在部门党组指导下进行工作。十二大以后,根据新党章的规定,地方各级纪委的机构建设也得到进一步加强。明确了各级纪委委员的名额和干部编制,向同级党政机关派驻纪检组和纪检员。在短短的几年里,全国县级以上地区和单位基本上建立了纪检机构。到1987年底,机构总数已达9万多个,专职干部总数达25万余人。
1985年召开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根据干部新老交替的原则,黄克诚等33名委员退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调整了中央纪委的领导机构。王鹤寿任第二书记,韩光任常务书记。
1987年11月,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委员会有委员69人,中央纪委第一次会议选举乔石为书记,并选举了8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委员105人,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会选举尉健行为书记,选举了由13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委员115人,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会选举尉健行为书记,并选举了15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
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产生方式与领导体制的确定
纪检机构的产生在党的历史上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如 1927年党的五大就是采用这种方式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1955年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建立也采用这种方式。二是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如党的七大、八大、十一大通过的党章,都规定了这种产生方式。改革开放后,随着纪检机关任务的加重和扩大,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生。这样产生的纪检机构,就不同于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而是同级党委的一套班子,从而提高了纪委的地位与权威。由此,党的十二大党章关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议程增加了一项,即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委的报告。省、区、市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也都有同样的议程。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修改通过的党章,都继续维持了十二大规定的纪检机构的产生方式。
在党的历史上,纪检机构的领导体制发生过多次变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重建的各级纪委的领导体制开始时是沿用了党的八大以来的作法,即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但这种体制很快就暴露出与党内状况和纪委任务不相适应的情况,主要是一些党风不正的地方,有些党委对纪检工作不支持,严重影响了维护党纪和端正党风的工作、这样,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的要求下,中央纪委在1980年第二次全会上向中央建议。将中央纪委以下的各级纪委的领导关系,由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这个建议很快得到中央的批准。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将纪委的这种领导体制确定下来。此后,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修改的党章都继续维持了纪委的这种领导体制。
三、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任务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各级纪委任务规定为“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围绕端正党风这个中心,进行了大量的平反冤假错案、纠正不正之风的工作。
1982年9月,党的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新党章,专门列了“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其中,关于纪检机关的任务规定为:维护党的章程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这同“文革”前党的各级监委的任务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纪检机关既要管党纪,还要抓党风;不但要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还要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要查处违犯党纪的案件,还要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就从理论和实践上把纪检工作提到了一个新水平,在党的建设中可以发挥更大作用。
1992年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对纪律检查的规定基本上沿用了十二大和十三大党章“三项任务” 的提法。同时,十四大报告又向全党提出了“坚决克服消极腐败现象”的要求。
1993年8月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集中腐败斗争做出了新的部署。江泽民同志出席了会议并做重要讲话。江泽民同志指出,对腐败现象“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这次会议明确了反腐败斗争的三项格局,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提出反腐败是机关的重要任务;提出反腐败标本兼治、重在治标,治本的方针。这次会议标志着我们党反腐败斗争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会议之后至党的十五大之前,各级纪委围绕反腐败三项任务,主要开展了六个方面的工作,即: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意识;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惩处一批腐败分子;认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突出问题;严格党的政治纪律,维护中央权威和政令统一;深入开展党性党风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素质;制定一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规范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十五大以后,反腐败从过去的侧重遏制,逐步走上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党中央做出了一系列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决策和部署,诸如军队、武警部队和政府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县以上执收执罚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入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市级以上城市建立有形建筑市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和办公用品采购制度,以及从基层开始实行的村务公开,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制度等。这些治本措施铲除了一些滋生腐败的土壤,取得了明显成效。
四、党的纪律检查法规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十三大以后,党的纪律检查法规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中央纪委把纪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了领导,设立专门机构,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对各个业务环节的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和概括,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研究了一系列党纪条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8年以后,中央纪委陆续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程序性条规,还制定和颁布了一批党纪处分方面的单项条规,如《关于共产党员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共产党员和党的组织参加动乱反革命暴乱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关于叛逃、出走的共产党党籍、党纪处理的暂行规定》、《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等。特别是1997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1998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实行责任制的规定》,是纪检工作中带有根本性的法规,是党的纪律建设进入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里程碑。
五、新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经验
(一)纪检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并服从服务于全党工作的大局。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经济建设是全党工作的中心。党的各项工作包括纪律检查,都必须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进行,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实践表明,坚持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开展纪律检查工作,才能够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保证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改革开放以来,各级纪委在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政策的制定、工作的部署,都以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中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反腐败同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重大措施的实施紧密结合,针对妨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政策;坚持按照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正确处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在党风政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既旗帜鲜明地保护广大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又严肃查处干扰破坏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违纪违法行为,有力保证了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顺利发展。
(二)纪检工作必须坚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一起抓。
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基本涵盖了新形势下纪检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推进纪检工作的有效载体、党的十四大以来,纪检机关通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解决风气不正的问题,建立了思想道德防线;通过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坚决惩治腐败分子,建立了党纪国法防线。坚持反腐败三项工作一起抓,还必须从全局出发,把三项工作统筹部署,使其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必须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赋予三项工作以新的内容推动纪检工作的整体推进。
(三)纪检工作既要严肃惩处腐败分子又要着眼于防范,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从根本上说,纪检工作是为了增强全党拒腐防变的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因此,纪检工作既要坚决同腐败分子作斗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者;又要坚持对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其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侵蚀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在不断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要把反腐败工作同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和加强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把惩治腐败同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于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
(四)纪检工作必须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对权力运作的监督制约。
腐败的实质是滥用公共权力。纪检工作必须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上,充分依靠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加强党内监督,首先发展党内民主,不断健全民主集中制,发挥党员、党组的监督作用。同时,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人民民主的发展,通过扩大基层民主和实行办事公开、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形式,使权力运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实践证明,党的纪检工作只有发动群众,把专门机关的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形成通畅的渠道,使监督具有针对性和约束力,有效地推进反腐败斗争。改革开放以来,各级纪委积极探索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纪检工作的渠道和形式。不少地区和部门实行公开制度,组织和发动群众评议政风、行风;组派巡视组到部分省市和部门开展巡视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成员以及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参与有关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宣传部门和新闻部门加强舆论宣传,对腐败现象进行暴光针砭。所有这些,保证了反腐败斗争的有效、顺利进行。
(五)纪检工作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保证反腐倡廉依法有序地进行。
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是顺利推进反腐倡廉的可靠保证。纪检机关要根据改革发展的进程和需要,不断制定、充实和调整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以及其他反腐倡廉的法规,注意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新鲜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为纪检工作提供依据。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各部门纪检机关坚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党纪法规制度的具体细则和考核办法,使各项法规制度易于操作、便于落实,切实加强对执纪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依纪依法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有效地推动纪检工作的开展。
(六)纪检机关要把自身的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党历来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求审慎选拔党性强、作风正、有威信的同志承担这项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委较好地配备了纪检干部,保证了纪检工作的有力的开展。但也要看到,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更加尖锐,纪检干部处于斗争前沿,面临严峻的考验。广大纪检干部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做忠于党、忠于人民、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的坚强卫士。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使思想观念、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工作作风更加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实际。要改善知识结构,高度重视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发扬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不断开拓纪检工作的新局面,为实现党的总任务和总目标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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